HR來信

公司是從事高端技術研發的,非常重視保密這塊的工作,公司近期計劃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中必須約定保密費嗎?如果是的話,保密費的標準是多少?我們想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金,對于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行為進行追責。違約金約定多少比較合適?

勞達李永超回復

有關保密協議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水平、技術潛力、新技術前景預測、替代技術的預測、專利動向、新技術影響的預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非專利技術等。經營信息包括新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及如何開辟新市場、產品的社會購買力情況、產品的區域性分布情況、經營戰略、流通渠道和機構、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則是指專利技術、商標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換句話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內容應是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而非其他的事項。

有關保密費用的問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支付保密費用。實踐中,多數觀點認為,保密義務基于勞動者的忠誠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無需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保密費用,當然也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保密義務的費用(對價)。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了保密費用,并且約定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約定時需要返還保密費用的,則勞動者有義務返還該筆保密費。

有關保密協議違約金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包括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兩種情形。若保密協議中包含競業限制的條款,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至于違約金的標準法律上并無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多參照勞動者的年收入、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金額、企業商業秘密的價值等因素綜合考量確定,實踐中按照勞動者年收入的3-5倍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比較常見。若保密協議中不包含競業限制條款,目前多數觀點認為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當然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事侵權來維權,甚至可以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