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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交通事故,應該先報工傷,還是先讓肇事方賠償?

李四下班途中遭了車禍,對方全責。李四要求單位為自己申報了工傷。于是問題來了:

李四要求單位申報工傷后,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醫療費用只有一筆,李四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和對方重復賠償嗎? 如果對方已賠付,李四還能要求單位支付全部工傷待遇嗎,還是只能要求差額部分?

作為成年人,李四表示兩項賠償我全都要,李四的愿望能實現嗎?愿望豐滿,現實骨感,問題需要一個一個解決。

Q1:李四要求單位申報工傷后,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答案是:可以。

Q2 : 醫療費用只有一筆,李四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和對方重復賠償嗎?

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對方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無需重復賠償。

Q3 : 如果對方已賠付,李四還能要求單位支付全部工傷待遇嗎,還是只能要求差額部分?

對方的人身損害賠償和單位的工傷待遇賠償,現行法規中并沒有完全禁止同時享受。兩項賠償的請求權基礎不同,一個是基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另一個是基于工傷待遇的請求權,并不必然重疊。

那么哪些是重疊的,哪些是不重疊的呢?

以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為例,不同地區存在不同的做法: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員工不能獲得“雙份賠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4條: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額賠付,單位無需重復支付,但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不在此列。

地區差異固然是客觀存在的,雖然各地規定繁多難以歸攏,但我們仍希望在該問題上給我們的讀者一個整體性的把握,我們梳理了不同時期的規則,以期見微知著~

1996年

根據1996年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

2006年

根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2023年

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社會保險機構不得以職工已向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付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當然,此處還可以有一個【案例】

“賴真友、四川匯通能源裝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再審案”(2023川民再236號)一案中:

一審、二審法院均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現已廢止),認定賴真友無權要求匯通公司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匯通公司只應承擔補足賴真友七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但,再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認為員工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即用人單位和侵權責任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一、二審判決認定匯通公司向賴真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扣減賴真友因第三人侵權已獲得的賠償款,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我們傾向于認為,除了當地明確規定不可同時享受的具體費用以外,員工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可以同時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