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工資結算時間規定按30天還是當月實際天數(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時間規定)
一、基本工資計算
員工無論哪天離職,單位都要將工資計算到其工作當日,按其月工資收入÷21.75的方式計算日工資(部分單位此時會按照基礎工資計算月工資,這也是為什么很多合同上面簽訂了最低工資)。
二、單位違法,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員工是有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此時單位除了需要支付員工本月基本工資,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為N個月工資,N為工作年限,超過半年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半年按照半個月計算。
比如工作年限為10年一個月,那么N=10.5,單位需要補償10.5個月的工資。
三、其它
社保抵扣。單位社保社保是提前交納的,如果員工辭職的時候,下月社保已經繳納,那么單位是有權從離職員工工資中扣除此份支出的。
其它折算。由于員工突然離職,導致無法交接工作,單位是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資作為各種交接材料的費用,比如工作服、工號牌、宿舍鑰匙等等。
處罰金。如果離職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的時候,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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