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費負擔條款

典型案例:兩原告之父帥某與被告何某于2002年4月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生育兩原告。因感情不和,帥某與何某于2013年8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兩原告均由帥某撫養,帥某承擔所有費用(含生活、教育、醫療等),直到小孩獨立生活為止。同年,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兩原告生活費直至兩原告成年。一審判決駁回兩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觀點:1.獲得父母撫養是子女的法定權利,子女有權依法起訴要求父母一方履行撫養義務,且該項請求不受父母雙方訂立離婚協議書所約定撫養費金額和給付期限的限制,即子女可以在“必要時”請求父母任何一方給付超過離婚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撫養費。

2.未成年子女另行主張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是否屬于因未成年子女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父親或母親經濟能力、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不平衡等。

3.本案,帥某與何某離婚時間尚短,兩原告生活學習正常,健康狀況良好,尚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生活消費需求與簽訂離婚協議時相比,未發生重大變化,也未發生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兩原告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增加撫養費情形。

律師建議: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權利,離婚協議書中有關撫養權、撫養費的約定實際是父母雙方在離婚時就如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而作出的具體安排。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負擔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學習、醫療等各方面的開支雙方共同承擔,在生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與未成年子女合理需求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