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租的機構場地,或你租的“倉庫”——存放鋼琴或其他樂器設備,因漏水、滲水等問題,你向房東反饋了,但房東消極不作為,造成鋼琴等樂器被水浸壞,房東要負責嗎?

關鍵是租房合同中完全沒有相關條款的約定。不但沒有,房租跟你簽合同時,基本上都是對他有利的條款,不但沒有對你承租人的相關保障,甚至都是房東推卸責任的條款。如下:

請問:你機構的鋼琴或樂器設備因所租賃的房屋漏水,造成鋼琴浸壞,并且無合同條款保障的前提下,房東要不要負責?

琴行管理學院的學員昨晚群內問:“邵校還沒休息啊?打擾下邵校,請教個問題。我們去年租了個鋼琴賣場,剛把所有的樣品琴弄進去。但因為這個是私房,漏水導致我們一樓剛裝的門市墻面一圈全發霉了,房東又在外地,我們從一個月前就給他反映了這個問題,但他說是那邊鄰居漏水,已經解決了。但我們發現發霉的面積越來越寬,琴行濕度已經在百分之90以上了,我們鋼琴外面的木板處都長霉了。我們裝了防潮管、抽濕盒,又買了抽濕機(昨天剛在網上買,還沒到)后面墻面肯定又要重新做,請問這些費用可以找房東賠償嗎?”

但是房東拒不負責,說:“不是我們房東的責任,這是是天災,比如洪水把房子沖走了還要我負責啊。”

琴行管理學院名譽院長邵建勇院長表示:“《合同法》中對于租賃合同有明確的規定,房東有義務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漏水不修繕,那就違反了基本房東的基本義務了,因為租賃物品質降低而危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者其他權利時,房東應維修并根據損失情況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即便房東與你簽訂的是“霸王條款”——即所有條款都是對房東方有利的條款;凡是要承擔責任的條款,房東一概推卸。即便是如此,房東也應該負責賠償。

“租賃物品質降低而危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者其他權利時,房東應維修并根據損失情況承擔責任。”——這是默認項!

什么叫默認項?譬如,你剛買的奔馳車就漏油,但“4S店”說只要車開出門“恕不退換”,合同上都有明確規定。奔馳夠財大氣粗吧,哪個奔馳4S店的老板不是“紅道黑道通吃”?但違背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合同,即便簽訂了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結論就是:和房東簽訂的租房合同中沒有這項規定,房東也要賠!

(溫馨提示:以下是學習活動的預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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