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忠誠協議,約定誰出軌賠償對方10萬元,有法律效力嗎?
某男與某女婚后生有一子,雙方簽訂忠誠協議,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如一方發生婚外情導致離婚,放棄孩子撫養權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并補償對方10萬元。”后來某男出軌,某女起訴離婚并要求按婚內忠誠協議處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但上述協議中,子女撫養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系,應屬無效;共同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某女主張按照婚內協議處理子女撫養權及財產分割問題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某男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孩子隨某女共同生活,某女分得60%共同財產,某男分40%。對處理結果雙方均無異議。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規定,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范疇,夫妻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現實中,不乏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