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面不續簽呢?

一,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嗎?

分三種情況:

1,合同到期后如果續簽合同,無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決定不續簽合同。只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第四十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合同到期后,續訂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不續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續訂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按違法辭退裁定,需要根據工齡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患職業病,工傷、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等)情形且沒有法定不適合續簽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勞動合同順延至情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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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有經濟補償嗎?

分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員工個人原因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本質上是因為單位原因導致的不續簽,則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三,續簽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1,用人單位須以書面形式,征求勞動者是否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

2,不管是雙方都同意續簽合同,還是有任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合同,都要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辦理完畢續簽手續或者終止合同手續。

3,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未在合同期滿前辦理完畢終止合同手續的,將視同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續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