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違約責任條款,該如何約定才有效?

很多人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以督促對方嚴格履行協議,但是有時候這些約定卻被認定為無效條款。那么該如何約定違約責任,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權益呢?

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的情形

(一)涉及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可能無效

很多人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如果一方違約,違約方將被剝奪一些基于身份關系而應該擁有的權利,這一類的違約責任約定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違約方喪失孩子撫養權的約定,或者違約方喪失探望權的約定,都因為可能損害孩子利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違約責任條款可能無效

另外,如果離婚協議中有限制對方人身自由的條款,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比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若一方再婚則喪失孩子的撫養權,該約定可能因為限制對方人身自由而被認定為無效;或者雙方約定,若一方再婚的,則夫妻共同財產應重新分割,此種約定也屬于限制對方人身自由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違約責任條款無效

在約定違約責任時,應該避免約定侮辱性、人身攻擊性的內容,如不要約定“違約方需下跪道歉”之類的有損人格的內容,否則該約定會被認定無效。

違約責任條款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

違約責任內容的約定,除了避免因內容違法而被認定為無效外,其內容還應該滿足具體、明確、有可操作性的要求,而不宜做模糊性約定,導致無法依據協議的內容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首先,應該對何種情況構成違約作出明確約定,比如要求對方按時付款,則必須明確付款的時限,不能約定為“盡快付款”、“早日付款”等表述,而應該約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款”或者“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付款”這樣時間明確的約定。

其次,對違約的后果應該做明確約定,避免約定為“一方違約需承擔相關違約責任”這樣的表述,而應該將具體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寫清楚。

違約金該如何約定

很多人喜歡將違約方支付一定違約金給守約方,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但約定違約金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違約金不宜約定過高,而應該參照實際損失確定

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應該大致估算違約可能產生的損失,并以可能的損失作為約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避免憑空約定巨額違約金,否則即使約定了違約金,也可能會被法院調低。比如,若雙方約定“女方需在離婚后10日內從目前的戶籍地址遷出,否則女方需向男方支付100萬元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因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遠遠超過可能的損失金額,因此不會被支持。

(二)可以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最好的違約金約定方式為約定具體的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方違約時間越長,則需要支付的違約金越高,以此督促違約方盡快履行協議。而如果僅約定為固定金額的違約金,則難以起到督促對方履約的效果。

可約定賠償金

除了違約金外,還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賠償金。有的法院會既支持違約金,同時還支持賠償金。此時,違約方在違約后,首先要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金,另外隨著違約行為的持續,還需要支付不斷增長的違約金,此種約定更能督促雙方誠信履約,避免違約。

可約定維權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一方違約后,守約方可能非常氣憤,想通過法律程序維權,但因為通過法律維權耗費時間、精力以及需要付出比較大的訴訟成本,此時守約方可能會放棄維權。雙方可以在違約責任中約定“若一方違約導致守約方訴訟維權的,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由此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律師費、公告費等一切訴訟維權開支。”法院對此類約定,一般都會支持。

律師建議

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家庭財產的增加,離婚協議涉及的事項也越來越多種多樣,因此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是很有必要的。但當事人在約定協議時,應注意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合法、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確違約情形、責任承擔方式,將維權費用的承擔也約定進違約責任條款之中,以保障和督促雙方能按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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