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存貨人的權利
倉儲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權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相關資料?!痹诖尕浫诉`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時,倉儲保管人有權拒收倉儲物,也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避免發生損失,并有權要求存貨人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二、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的權利。1、合同約定的倉儲時間屆滿時,要求存貨人按期提取貨物,因存貨人延遲提取倉儲物,有權收取延遲提取時間的費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2、合同沒有約定倉儲時間,保管人在給予了存貨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有權隨時要求存貨人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三、有權提存倉儲物。在倉儲期間屆滿,存貨人、持單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義務后,存貨人仍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可以提取倉儲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依《合同法》的規定,倉儲合同中存貨人享有的權利是:
一、憑倉單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二、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三、倉儲合同中沒有約定倉儲時間的,有隨時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四、倉儲合同中約定倉儲時間的,存貨人仍有提前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五、因倉儲人的原因造成倉儲物損壞、滅失,有向倉儲人索取賠償的權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三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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