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自2023年起在某物業公司從事法務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王某一直在某律師事務所擔任專職律師,但并未執業,對此該公司知情。王某接受物業公司考勤管理,公司按月為其發放工資報酬。2023年,該公司因經營需要,工作地點需搬遷,雙方就續簽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故王某不再到公司工作,雙方未履行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王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后因不服仲裁裁決,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以案釋法

本案中,該公司在招聘法務時明確要求,應聘者應當具備律師職業資格證,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公司無證據證明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曾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事實,現以王某的律師身份否認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亦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故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勞動關系成立,該公司提出變更工作地點,未維持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律師提示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本案中,王某與該物業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王某接受公司的安排提供勞動,公司對王某進行考勤管理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雙方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另外,從法益角度來考量,王某作為專職律師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該行為是否得當應當由律師主管部門予以評定,法院不應當以此來否定勞動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