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維系夫妻二人關系穩定的紐帶,婚內出軌行為毫無疑問是扯斷這條紐帶最為強大的力量,婚內出軌即是對婚姻的不忠,也是對另一方情理上的傷害,于情于理都應受到譴責。

發生了婚內出軌后,無錯方可以收集配偶出軌證據并向法院提請離婚訴訟,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外情離婚無錯方有權向出軌方提出賠償。

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申請后,首先會進行矛盾調解,如無錯方選擇原諒出軌方,出軌方認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誤并誠心悔改后,法院將不會判決離婚。

若雙方的矛盾實在無法調和,法院最終也會判決離婚,同時會對無錯方進行一定的照顧。

無錯方可以申請要求出軌方進行相應的賠償,賠償主要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兩方面。

物質上,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會傾向保護無錯方,無錯方收集出軌證據時所花費的費用都需要出軌方一力承擔,同時包括法院受理費、律師費、起訴費等費用也應有出軌方承擔。

精神上,我國對精神損害并沒有明確的賠償標準,無錯方可以提出精神賠償費,法院會根據無錯方受到的精神損害程度來界定賠償是否合理,再做出決定。

不管如何,婚內出軌都是嚴重損害婚姻關系的行為,在道德上會受到世人們的譴責,所以哪怕婚姻已經只剩下了形式,也不要出軌,可以選擇離婚的方式來忠誠地結束這一段婚姻,對他人負責,也是對自己的未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