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能離掉嗎(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夫妻之間明明已經沒有感情,一方想要離婚,但是另一方卻死活不肯離婚,就這樣一直拖著,讓想離婚的一方相當的難受。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離婚的一方應該怎么辦,才能成功與對方離婚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據此可知,法院是否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判斷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只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從來不看夫妻一方是否同意離婚。實際上,就是因為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拖著不離婚,導致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從而不得不采用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所以,如果夫妻的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夫妻一方即使不同意協議離婚,拖著不和對方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案件存在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否則,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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