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程序怎么走(軍人離婚程序的具體內容)
一案情介紹
馮某的丈夫陸某是部隊的一位軍官,二人分居多年,感情冷淡,馮某自己多次向丈夫提出離婚,無奈丈夫考慮到影響堅決不同意,馮某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向馮某解釋,我國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有保護的,除非征得軍人本人的同意,否則當事人離婚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當然軍人有過錯的除外。馮某表示,陸某性格暴躁,多次對自己和孩子實施暴力行為,且對自己父母不孝,法院受理了馮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理結果
一審中,陸某并未出庭,法院認為,馮某、陸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日常生活中,雙方不注重溝通交流,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漸不睦。且雙方已經分居分食,夫妻不睦。馮某提交了證據照片證明陸某對馮某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馮某的父母在法庭作為證人出庭,證實陸某對父母態度惡劣,對女兒常常暴力,法院認定陸某屬于過錯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馮某要求與陸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后,陸某對判決結果不服,進行了上訴。
在二審中,陸某提交部隊證明一份,證實自己有任務在身,并非無故不出庭,并提出馮某在一審中提交受傷的照片系馮某和陸某在裝修房子不慎摔傷,并提交門診說明,證實系摔傷,非陸某的行為所致,陸某承認自己在生活中由于工作關系,對馮某的關心較少,但是以后會改正,加強與妻子的溝通,希望法院撤回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在本案中,馮某并未舉示陸某有重大過錯的相應證據,其稱陸某長期采取多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強行隔絕馮某與兒子的聯系,不與馮某共同生活;不盡贍養老人義務,對老人不孝等,但首先馮某對上述陳述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上述行為不能認定為重大過錯行為。陸某系現役軍人,其不同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不應判決陸某與馮某離婚。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四普法貼士
有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判決軍人離婚是慎重的,從法律規定也可以看出,和現役軍人離婚,需要軍人本人的同意,這樣的規定無疑是為了保障軍人婚姻的穩定,從而保證國家的安全,但并不意味著軍婚就是枷鎖,一旦結婚,配偶就完全失去了權利,法律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情況可以離婚,而重大過錯的情況可以應參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前三項標準認定,在案例中,馮某雖表示陸某有暴力行為,但是其所舉證據并不充分,法院并未認定其屬于重大過錯。
法院判決馮某和陸某不予離婚。雙方應珍惜感情、珍惜家庭,在互相忠誠、體諒忍讓、理解尊重的前提下改善雙方關系,如果陸某并未改正,二人關系并無好轉,如果符合上述條件,馮某還是可以申請再次離婚的。
對于軍人的離婚訴訟,管轄法院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另外一方為非軍人的:
1、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非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人員(參考《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非軍人住所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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