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也有很多夫妻會在婚姻遇到危機時選擇分居作為緩沖期,以待更好思考婚姻關系、理性做出選擇。

 

針對“分居”這一行為,因為分居但不離婚期間還存在婚姻法律關系,許多當事人會采取簽訂分居協議的方法來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夫妻簽訂分居協議,同時可以更好地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特別是英美國家運用的已經相當普遍,只是國內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民眾也對分居協議了解甚少、分居協議書寫不完善、對分居協議的履行不完善,導致法院支持率低。

 

一、分居協議的法律效力

 

分居協議,指的是夫妻雙方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但是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配偶權中的同居義務以及規定其他相關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也可以稱為“試離婚”協議。一般用來作為離婚前的過渡期和冷靜期,幫助當事人更理性地做出選擇。

 

我國民法上支持意思自治,也支持當事人基于雙方合意訂立合同,因此分居協議是可以發生效力的,當然大前提是它符合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平等自愿等合同生效的基本條件。

 

分居協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可以作為離婚時“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來主張相關事實,但同時法律也對分居做了限制規定要求是“因感情不和”,因此在主張這一情形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理由時,也需要注意證明具體的分居原因。

二、分居協議需要規定的內容

首先,分居協議需要對分居的開始以及終止的期限或條件進行規定,包括在這段時間里的生活地點、生活方式、雙方是否定期見面等涉及到雙方的配偶權的問題,也就是分居涉及到的主要內容。

其次,針對財產方面,分居協議需要對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方式、新產生的財產和歸屬和分割方式、債務的償還方式等進行約定,防止在雙方不共同生活、無法完全了解情況時發生財產糾紛。

最后,有子女的夫妻雙方還要對分居期間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和監護、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以及探視權等進行約定,對分居期間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不僅是在防止同居期間發生的糾紛,其實也是為之后的相關事實認定提供證據支持。

三、簽訂分居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于分居協議的簽訂很可能是離婚的前置程序,考慮到之后進行離婚時避免訴訟時間拉長、相關財產和人身關系問題難以處理,除了對分居的具體時限、日期和方式詳細說明以外,確實后期可能會考慮離婚的,需要在分居理由中說明“感情不和”以便后期訴訟離婚的認定。

在對財產的約定中,除了對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收益和債務等進行約定之外,還需要對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進行約定,在分居時雙方并不履行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前提下對雙方的家事代理權也需要進行約束。

在簽訂分居協議后,可以向公證處咨詢能否進行民事協議公證,由于目前我國分居協議運用的還不夠普遍,不同的公證處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無法進行公證的,可以通過尋找律師或其他見證人進行見證的方式增強其效力。

分居協議逐漸在中國得到運用是民眾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的表現,在遇到婚姻問題時能夠冷靜地思考并通過協議來進行緩沖,不論是通向離婚還是恢復婚姻關系,這都是一種能夠幫助夫妻雙方認清自己、對方和婚姻關系的好方法。但分居協議在我國的發展時間還很短,在運用和認定上缺乏案例和相關研究,這方面可以具體咨詢相關律師。

分居協議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同時也看到一些法院支持了分居協議的效力,這樣的做法可謂是法治的進步。未來社會,經過法律的普及和人民法律思想的進步,期待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能夠理智、冷靜的坐下來簽訂分居協議,在分開的時間里想清楚雙方能否還能繼續,如果分開以后還是無法在一起,那么起訴離婚時,因為有協議的存在,也不至于被拖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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