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結果確定,二是不能協商一致時,兩周歲以內孩子的撫養權原則上歸女方,兩周歲至八周歲孩子的撫養權歸有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八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則按照孩子意愿決定。

在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對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按照雙方的合意約定好撫養權歸屬即可,這也是最為簡單的處理方式。

如果無法就撫養權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則會涉及到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權的爭議問題。根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兩周歲以內的孩子的撫養權原則上歸屬于女方,但如果女方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則撫養權則會歸于男方。

兩周歲至八周歲子女的撫養權則是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來確定,例如一直由一方撫養,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一方的經濟收入明顯高于對方、一方有穩定的居所、一方父母一直協助撫養子女、一方已做絕育手術、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等。

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則是以子女的意愿為主,子女選擇的一方通常會作為取得撫養權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