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糾紛

裁判要旨:

1.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婚生長女長期與原告一起生活,且向法庭表達了愿意同母親一同生活的意愿,故對于原告請求將婚生女王x如變更由原告撫養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2.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本案一審情況

(一)原告訴訟請求

杜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王x如變更為由原告撫養;

2、判令被告支付婚生女王x如從2023年8月22日起至起訴之日期間的撫養費45000元(每月撫養費1000元);

3、判令被告從起訴之日起至婚生女王x如年滿18周歲之日止,每月1000元撫養費;

4、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婚后,原、被告生育二女,長女王x如生于2007年11月13日,次女王x一生于2023年2月8日。

2023年8月22日原、被告辦理登記離婚。同日,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離婚后長女由被告王某撫養,杜某不支付撫養費;次女由杜某撫養,被告王某不支付撫養費。

離婚后,原告稱,婚生長女、此女均在原告處撫養,被告向提交微信轉賬記錄,證明曾給付過婚生女撫養費。被告現于營口成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近三個月工資分別為2652.39元、3018.39元及2471.39元。

(三)一審法院認為

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本案中,婚生長女長期與原告一起生活,且向法庭表達了愿意同母親一同生活的意愿,故對于原告請求將婚生女王x如變更由原告撫養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撫養費給付數額標準一節,因被告月工資不穩定,被告近三個月平均工資為2714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規定,結合本案庭審情況,酌定被告每月給付長女王x如撫養費600元。故被告應自起訴之日(××××年××月××日)起每月給付婚生女王x如撫養費6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每半年給付一次,每年1月1日前給付上半年撫養費3600元,每年7月1日前給付下半年的撫養費3600元。2023年8月至12月的撫養費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給付。關于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從2023年8月22日起至起訴之日(××××年××月××日)期間的撫養費45000元(每月撫養費1000元)一節,因原、被告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長女由被告王某撫養,杜某不支付撫養費;此女由杜某撫養,被告王某不支付撫養費”,現婚生長女由原告實際撫養了近4年,發生相應費用符合常理,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相應費用,按照每月450元標準應給付原告撫養費共計20250元(450元×45個月)。

(四)一審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

1、原、被告婚生長女王x如歸原告杜某撫養;

2、被告王某應自起訴之日(××××年××月××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杜某婚生女王x如的撫養費600元至年滿18周歲止,每半年給付一次,每年1月1日前給付上半年撫養費3600元,每年7月1日前給付下半年的撫養費3600元。2023年8月至12月的撫養費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給付;

3、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婚生女王x如撫養費27000元;

4、駁回原告杜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二、本案二審情況

(一)上訴人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上訴人王某的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由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3)遼0804民初4474號民事判決書;2、撤銷原判第一、第二和第三項,或發回重審;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原判第三項,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王x如撫養費20250元,無事實基礎,無法律依據。

首先,被上訴人杜某系原告,系本案權利主張主體,其也未在訴訟中,要求向案外人王x如給付權利。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案外人支付義務,于法無據。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王x如一直由上訴人自行撫養至今,在被上訴人提起訴訟前,也并未發生撫養權變更情形。雖然為了王x如上學方便,有居住在被上訴人處的事實,但是,王x如的所有學雜費,生活費及其他雜費均由上訴人負擔并實際支付。不存在再向王x如支付撫養費的事實基礎,也無法律支撐。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的規定。本案中,從被上訴人的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被上訴人亦系與上訴人協商一致,讓王x如在被上訴人處居住,但并不需要上訴人承擔王x如的住宿費用,但王x如的其他學雜費、生活費等,均由撫養人王某承擔并實際給付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再重復給付王x如撫養費,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2、原審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系,并要求上訴人王某從起訴之日起,按每半年支付一次撫養費,適用法律錯誤。

出于尊重王x如本人意愿及孩子生活習慣考慮,申請人愿意換一種方式愛孩子。但是,支付撫養費的前提是,撫養關系變更。原審法院一方面判決:從判決生效之日變更撫養關系;另一方面,又要求上訴人從被上訴人起訴之日起支付撫養費,完全系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無法認可。一來孩子的所有費用本身就系自己支付,包括訴訟期間。其次,各判項之間相互矛盾,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且邏輯混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調整。依法判定,從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撫養費。第二,關于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可以采取以下的給付方式:一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結合,原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系,按月發放工資,月工資僅僅2000多元,且不穩定。原審法院卻判決要求,上訴人按半年給付撫養費,每次支付的數額系上訴人兩個月左右的工資,且上訴人本人需要不吃不喝,方能給付。這明顯超出了上訴人的給付能力,系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調整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撫養費。綜上,請求法院裁定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被上訴人杜某辯稱

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針對上訴人剛才所述的具體理由,被上訴人認為不能成立,因為在當事人雙方協議離婚的協議中大女兒王x如是應當由上訴人撫養,但上訴人從協議達成之后一直沒有與王x如共同生活,沒有盡到相應的撫養義務。涉及到訴訟費和撫養費的問題,原審判決已經考慮到上訴人支付過一部分撫養費,所以在拖欠的那部分撫養費當中,并沒有按照每個月600元予以判決,而是按照450元。已經充分考慮到這樣一個因素,所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二審審理情況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四)二審認定及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變更撫養權問題,長女長期與被上訴人杜某一起生活,且在一審法院亦表達了想跟母親一起生活的意愿,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子女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由被上訴人杜某進行撫養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支付撫養費問題,雖雙方協議約定長女由上訴人王某進行撫養,但長女一直與被上訴人杜某共同生活,上訴人雖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給付過部分費用,但不足以證明其完全盡到了撫養義務,且長女長期與被上訴人一起生活,發生部分生活費用符合常理,一審法院亦在每月撫養費的基礎上進行了酌減,故上訴人該項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問題,一審法院是結合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的判決,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并無不妥。至于每月還是每半年支付的支付方式,均為定期支付,本質上并無差別,故上訴人該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件來源: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遼08民終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