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

近日,陳先生(化名)前往

廣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

(廣州站)求助

原來,陳先生妻子黃某(化名)性格比較暴躁,長期辱罵丈夫、婆婆和孩子。近日,由于家中瑣事,黃某與婆婆再次發生爭執,黃某辱罵婆婆,導致婆婆氣得暈倒在地上。

于是,陳先生連忙將母親送往醫院。在醫生的搶救下,陳先生母親蘇醒并被確診為輕微腦梗。

對于長期存在的家庭矛盾,

陳先生苦惱不已,

不知如何是好!

兒媳“長期辱罵”家人行為涉嫌家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長期以‘經常性謾罵等方式實施精神侵害的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睆V東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廣州站)志愿者律師唐建安分析。

上述案例中,婆婆與兒媳因家庭瑣事爭執,兒媳辱罵婆婆導致婆婆住院這一行為,因屬于偶發事件,并非具有“長期、持續”侵害行為,不易單獨定性為“家庭暴力”為宜。

“但是,兒媳‘長期辱罵’這一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則可以根據其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影響等不同情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唐建安指出,辱罵行為造成的家庭暴力在某種程度上(特別在舉證上)更難認定。要認定辱罵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除在時間上需符合“長期、持續性”的條件外,還需對被加害人產生了嚴重的精神或身體損害后果(如導致被加害人患有嚴重的抑郁癥、精神病等心理疾病、障礙等,或被加害人自殺等情形)。

遇到家暴可按以下方式取證

唐建安建議,在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同時,情節嚴重的應該立即報警,公安就出警記錄、詢問筆錄也可以作為證據。此外,對于加害人實施的家庭暴力,除被加害人的陳述外,其他家庭成員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還有,在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時,可以通過錄音、視頻等方式,將其言辭記錄下來;

加害人出于愧疚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

醫院或權威機構做出的診斷結果或鑒定結論;

受害一方經過心理咨詢或者治療的,該機構出具的診斷建議或診斷結果也可以作為認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唐建安還介紹,目前對于家庭暴力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對于加害人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教育為主;

對于加害人實施的家庭暴力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可以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于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家庭成員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把握好尺度,正確處理好家庭矛盾

“對于家庭暴力,我們必須零容忍,但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爾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 把握好家庭日常糾紛矛盾與家庭暴力之間的界限和尺度。認定過松,不利于保護被加害人,懲處加害人。認定過嚴,則不利于家庭團結、穩定、和諧共處。” 唐建安表示。

廣州市巾幗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社工提醒廣大家庭,家庭成員之間,本應該相互贊美和鼓勵,給予對方以正面的肯定和溫暖。但是暴力卻總是把言語當武器,用來傷害身邊最親近的人。當我們對家庭感到不滿時,不妨靜下心來,反思不滿的原因,思考對方的立場,平和理性地與家庭成員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