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認定流程(法定監護人的認定標準)
我有個堂姐是獨生女,今年38歲。她從高中時起罹患精神類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多年來在療養院療養。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過世,母親在她罹患精神類疾病時心臟病突發離世,上個月她的父親,也就是我叔叔也因病去世了。
現在叔叔、嬸嬸遺留下的房屋、存款,還有堂姐住療養院等各項事宜均需要她的監護人來代為處理。請問,我能做她的監護人嗎?
北京讀者 洪女士
洪女士:
您好!根據您介紹的情況,您的堂姐屬于無民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您可以成為堂姐的監護人。我們一起來看看您需要具備什么條件以及要通過什么程序,才能達成這個目標。
■ 監護制度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民事權益
我國的監護制度,指對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監護權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設立完全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監護分為法定監護、委托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睹穹ǖ洹返谝痪幍谝徽碌诙澋囊幎ň顷P于監護的內容。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委托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 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钡谝磺Я闼氖鍡l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p>
根據您的介紹,堂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均已過世;堂姐是獨生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堂姐高中時患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應屬未婚未育,也沒有配偶、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即法律規定的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均沒有,只能適用最后一種即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
所以,您可以擔任堂姐的監護人,但必須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
■ 需要什么程序才能被確定為合法的監護人
為確保您的法律地位以及能夠在實踐中順暢地行使監護人的權利依法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利,建議您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方式,申請指定由您作為堂姐的監護人。具體操作中需要注意3個方面:
1、法定程序:您作為申請人、堂姐作為被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指定監護人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適用一審終審制。
2、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堂姐為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殘疾證、醫院診斷證明、療養院療養記錄;堂姐沒有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去世的證據或線索以及堂姐未婚未育的證據;堂姐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同意您擔任監護人的函件。
3、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的標準: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監護人。
溫馨提示:一旦您被人民法院指定為堂姐的監護人,是不能隨意更改或撤銷的,您有義務依法保障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如果您未履行監護職責,造成堂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您侵害了堂姐的合法權益,濫用監護權,造成堂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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