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撫養權變更怎么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離婚案件中關于子女撫養權,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主要是考慮子女年幼,從生理上更依賴母親。但也并非兩周歲以內就沒有爭取撫養權的可能,兩周歲以內的子女,男方想爭取撫養權的,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卻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二、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三、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很多人認為經濟條件是爭取撫養權的主要因素,實際上并非如此。雙方的基本條件定義很廣,不僅包括父母雙方可提供的物質條件、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還有一方的思想品質、性格脾氣等依據。這些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亦十分重要,因為法院會考慮到直接撫養一方的對下一代健康成長的影響,比如一方脾氣暴躁,動不動打罵,則不利于子女成長。因此,不僅要重視物質方面的條件,精神方面的亦不可忽視。
司法實踐中,判決撫養權歸屬是從哪方撫養更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去考慮,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1)應考慮子女當下的撫養狀態,維持子女長期以來穩定的撫養現狀;
(2)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3)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4)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5)在雙方上述條件相當的情況下,父母能夠協助撫養亦有利于爭取撫養權;
(6)8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原則》為方燕律師的原創文章,謝絕轉載,上海離婚律師方燕感謝您的配合!
方燕律師系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級職稱律師并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能力水平評定為——“婚姻家庭專業律師”。
方燕律師自2002年執業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業務領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師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隱匿財產、轉移夫妻財產、爭取子女的撫養權、縮短案件審理時限方面有著非常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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