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咨詢了我們這樣一個問題:夫妻雙方分居已經超過兩年,雙方的婚姻關系是否已經自動解除了?相信有這種疑問的人并不在少數,所以為了給廣大網友答疑解惑,我們今天就來聊一聊這個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的一點是,無論是此前的婚姻法,還是現在的民法典,法律從來都沒有規定過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可以自動解除。

根據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的締結,始于結婚登記。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始于離婚登記并領取離婚證;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始于法院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在法律上,從來就沒有關于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就會導致婚姻關系自動解除的規定。

在此前的婚姻法和現在的民法典中,均規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情形。但是,這樣的規定并非是說,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而是可以據此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雙方離婚。

而我們都知道,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中法院是否判決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則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尚沒有破裂,還可以重歸于好,則法院就不會判決雙方離婚。

所以,即使夫妻雙方已經分居滿兩年,夫妻一方想要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必須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后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據此主張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進而要求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

然后,法院在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之后,如果查明夫妻雙方確已分居滿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經沒有和好的可能,那么,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所以,大家以后不要再聽信,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就可以導致婚姻關系自動解除的說法了。

而且,夫妻分居滿兩年,只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并非是說只有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那么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婚姻關系。如果協商不成,則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馬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而不必等待分居滿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