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規范由法律事實與法律效果組成。法律規范通過法律條文表達。在立法技術上,法律作出原則規定與規則規定,原則與規則相互限制相互補充,彼此結合,闡明法律內在意涵。原則脫離規則,陷于空泛,規則脫離原則陷于機械。
作為原則是一般規定,并非在具體情形不能做出限制。于原則外如另有規定,應予指明,未明確指明,則依一般規定處理。如,規定婚姻自由的同時,在結婚上,禁止一定親屬結婚,;在離婚上,對軍人婚姻做出特別規定,惟限制應有合理的理由。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原則,第1069條又規定,子女應尊重父母婚姻權利,又,規定男女平等原則,第1078條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權利應予保護,這些規定無異于原則規定,都是不必要的,實屬贅文。
我國家庭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原則。
婚姻自由指當事人自由決定自己婚姻事項。它實系個人人格自由之表現,是管理決定自己的基本生活的自由,這是作為一個法律上的人享有的基本待遇,是基本人權。
男女平等原則,是原則上的平等,僅是一般情形下的平等,并不是不允許作異于一般規定的特別規定。在特別情形,對男性或女性給予優遇,基于立法價值考量,并非不可。但是,不應存在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區分。因而,在特別事項保護婦女是可以的,但保護婦女不應是一項原則。同理,保護老人、保護殘疾人原則應不應被承認。
保護未成年家庭成員,無疑應是一項原則。在具體問題無相反規定或有疑義時,就應從保護未成年家庭成員利益出發,確立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原則不應受到批評。這如同德國法上的體諒原則,這一原則與規則結合起來,對解釋規則的含義是有意義的。最高法院的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以該原則規定為依據起訴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起訴不需要指明依據哪一規范,起訴須符合訴訟成立要件,訴訟方能進行。訴訟標的為訴訟要件,起訴應存在訴訟標的,起訴沒有提出保護具體的權利或要求保護的權利是法律所不承認的,起訴本身不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的解釋易引起誤解。
社會生產和再生產包括物質資料的生產和再生產,還包括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當然應有計劃。我國憲法規定了計劃生育,同時還制定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民法典刪除了計劃生育原則規定無疑是準確的。不是法律對計劃生育不做規定了,而是計劃生育是規定人民與國家的關系,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