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中,夫妻雙方各自的個人財產, 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財產,也包括雖為婚后所得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于 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應予析出。離婚時所應分割的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 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 的約定,指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約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判決的原則和分割的具體規則

第一,男女平等。基于所應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 分割時雙方也處于平等地位。

第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第三,尊重當事人意愿。一方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不能制止

第四,照顧無過錯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適當多分,對有過錯一方適當少分。

第五,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一方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視各自的實際需要, 從而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第六,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貪污、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因從事生產、經營等與他人有財產共有關系的,離婚時應先分出屬于夫妻的份額,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有無特別指定夫妻一方為受贈人等情況合理分割。

(4)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6)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7)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8)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1)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財產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12)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 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回復離婚訴 訟。

以上就是離婚了夫妻財產該如何分割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