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某、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共生育8個子女。周某軍排行老三。8個子女間經常因周某某、張某某的贍養問題發生口角。2023年8月,8個子女達成如下協議:二老的一切現有財產均歸老三周某軍,由老三周某軍獨力承擔二老的贍養義務,二老今后一切生老病死均由老三周某軍全部負責,其它兄弟姐妹無任何責任和義務。近日,二老因生活問題與周某軍媳婦何某發生矛盾,何某將二老趕出家門,經村委會調解未果,二老訴至法院要求所有的8個子女均要履行贍養義務。除老三周某軍外,其它7個子女均提出答辯,認為贍養協議已經免除了自己的贍養義務,自己不應承擔贍養責任。
【分歧】
對于周某某、張某某8個子女達成的贍養協議是否有效,主要產生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8人為贍養義務人,彼此之間就贍養義務達成的協議,系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周某某、張某某8個子女之間達成的贍養協議,免除了其它7個子女的法定贍養義務,且未經過二位老人的同意,故屬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贍養協議無效,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周某某、張某某共生育8個子女,8個子女都有贍養周某某、張某某的法定義務。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贍養義務人之間不能以協議的形式來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同時該法第十一條又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周某某、張某某的8個子女間就贍養周某某、張某某達成的協議,僅為8個子女之間的協議,未征得被贍養人周某某、張某某的同意,且約定由老三周某軍獨力承擔贍養義務,排除了其它7個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贍養協議約定周某某、張某某的現有財產歸老三周某軍所有,處分了屬于周某某、張某某的財產,未經周某某、張某某的同意,屬于無權處分。
因此,周某某、張某某8個子女之間達成的未經周某某、張某某同意的贍養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