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6.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二、申請材料
1.收養人的戶口簿(查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2.收養人的身份證(查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社區)出具的《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證明》原件;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
5.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報案證明原件;
6.有送養人的需有收、送養雙方協議原件;
7.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送養人,應提供《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原件;
8.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夫妻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登記手續,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的提供);
9.收養人雙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三、辦理流程
收養關系當事人到縣民政局,提交所有收養材料后,縣民政局收養評估小組依法進行收養評估,審查員審核資料,資料齊全無誤后,經領導審核同意,即可領取收養證(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