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婚內強迫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

【基本案情】

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3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月30日13時許,趙某酒后到妻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并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未遂。考慮到兩個年幼的兒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對趙某表示諒解。后趙某被法院以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法律問題。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行為不構成強奸罪。主要理由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強奸。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間有特定的人身權利、義務關系,夫妻之間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訴離婚后,法院并未進入庭審程序,未判決離婚,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若認為構成犯罪,還可能破壞公序良俗,使個別女性濫用法律條款,致丈夫合法權利損害的情況發生。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行為構成強奸罪。理由是:從婚后夫妻間居住狀況、夫妻感情等情況看,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破裂,即使雙方婚姻關系存續,也僅是有名無實,不能僅憑一紙結婚證書,丈夫就可隨意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在被害人王某已起訴離婚的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之規定,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強奸罪。

【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權利是一種“請求權”,丈夫可以提出“請求”,但不能想當然的“實施”,更不能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款并未把“丈夫”從實施強奸的犯罪主體內排除。因此,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犯罪的實施主體。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看實施具體行為時婚姻關系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在婚姻關系正常的情況下,丈夫是不會成為強奸犯罪主體的。若婚姻關系處于不正常、不穩定的情況下,則可能構成強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分居,一方已起訴離婚(包括起訴至法院未判決或一審判決未生效期間),婚姻關系處于非正常的、不穩定狀態中;婚姻關系屬于法律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受脅迫婚姻或法律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丈夫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對自己妻子進行強奸,成為實施強奸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