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一方戶口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

應該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人:

1、再婚者;

2、男女雙方家庭生活條件貧富差距懸殊者;

3、經商辦企業的夫婦;

4、戀愛期間購買房產準備結婚的年輕夫妻;

5、一方或者雙方負有婚前債務;

6、提倡婚后AA制的新新夫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