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班某與張某于2010年相識,后戀愛、同居。同居期間,張某一直在經營美容養生項目。

2023年1月8日,張某為班某出具保證書,內容為:“茲有張某本人鄭重承諾給班某200萬,另外還班某現有房貸40萬,先支付100萬,另外100萬2023年結清。”

2023年1月15日,班某(甲方)與張某(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為:

“甲乙雙方于2023年12月份開始共同經營美容養生項目至今,經營期間共同盈利為雙方共同共有。現經雙方協商將盈利的存款290萬元(現存于乙方賬戶名下),美容養生設備及貨物予以分配。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乙方支付甲方240萬元,其中現金200萬元,該筆現金款項分兩次支付,簽訂本協議當天支付100萬,2023年3月20日前支付100萬,剩余40萬乙方以替甲方償還房屋貸款的形式支付,每月付2500元。

2.雙方在共同經營期間的設備及現有貨物歸乙方所有。

3.車輛歸乙方所有。

4.雙方自愿履行協議,如乙方未在約定時間前支付上述款項,乙方自愿支付60萬作為違約金。

5.本協議所涉及共同經營期間的利潤截止2023年1月15日。

6.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023年1月,二人結束同居。結束同居后,張某并沒有按照協議書將款項支付給班某,二人遂鬧上法庭。

班某請求判令張某支付款項1610000元;以及違約金600000元。

張某稱,當時經營的美容養生項目是張某母親投資、獨自經營的,班某并未出資也未參與經營,所以該項目所獲收益應當是張某個人所得。

二人不存在經營所得的財產。雙方在戀愛期間無財產混同,故同居析產的基礎事實并不存在,協議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贈與,而非同居析產,張某是出于盡快與班某分手的目的,才承諾贈與金錢,從而結束雙方的情侶關系。

班某稱,雙方是同居關系,協議書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約束力。協議書對如何分配、金額、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書的簽訂也不存在脅迫,更不屬于贈與關系。

盛恒律師看法

現在的同居,一般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普遍用于異性之間。

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承認的夫妻關系,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同居財產,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同居關系析產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

本案中,班某和張某雙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協議書,雙方對美容養生項目、經營收益及收益數額等明確認定為共同經營收益共同所有,并對共有財產的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應按協議履行。

班某提出張某應按照約定給付違約金,但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基于解除同居關系身份關系達成的,不屬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無法受到法院支持。

而張某提出美容養生項目是其母親獨自投資經營的,張某也沒有給出充足證據予以證明,無法受到法院支持。

張某所稱提出協議是出于盡快與班某分手的目的,在班某脅迫下作出的贈與行為,但張某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所以也無法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一、張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班某同居期間共有財產分割款1610000元;二、駁回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你怎么看,你認為張某應當給班某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