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答:(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2.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答:(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身為夫妻,一方的母親身患肝癌,另一方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親屬患病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答:可以。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4.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答: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