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于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且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

2. 代書應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應采用手寫。

3. 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于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

4. 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

5. 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6. 書立遺囑是一種嚴格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客觀上即使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實的行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即使書立代書遺囑也應進行公證或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應當由立遺囑人用按手印來代替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