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仍同居,同居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的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同居雙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黃某與廖某離婚后仍同居,法律婚姻解除,但卻存在事實婚姻。在此期間,黃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辦廠。后來黃某因犯罪被執行刑罰,羈押期間曾寫信給廖某說明以賣房款還王某。

在本次事件中,黃某與廖某雖在民政部門辦理了正式離婚登記手續,但此后對外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故黃某與廖某之間構成非法同居關系。從黃某給廖某寫的信可以看出,廖某此前知曉黃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事實,且此款用于正常家事,故應認定所涉借款系黃某、廖某同居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的共同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同居期間因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的共同債務,同居雙方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