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買房子時,是用我的名字貸款的。離婚協議約定很明確,房子歸我,孩子歸我,剩余房貸由他償還;可是離婚后,他卻再也沒有還過房貸。如果我不還,直接影響我在銀行的征信,之前我還完房貸上法院告過他兩回了,告贏了之后,下個月他還是不還錢。求助‘遼沈幫幫幫’記者,幫我咨詢一下,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辦?”讀者彭女士表示。

彭女士介紹她和陳先生離婚時約定,兩個孩子歸自己撫養,婚姻期間購買的一處房產歸自己,陳先生負責償還月供5700元錢,一直到還清貸款為止。

“從離開民政局的大門,我就沒再見過他,房貸也是分文沒有還過。我去銀行咨詢過,這個貸款人還改不了。為了不影響我的銀行征信,我只好自己先還了。他也不是沒有錢,我聽說他自己又買了房子,還買了輛奔馳車?!迸砼拷榻B。

為此,彭女士在還完貸款后,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陳先生給付房屋貸款,法院均予支持。

可是,即使是兩次訴訟后,陳先生還是不按月還款。

“這個房子貸款一直到2034年,一共還剩47萬多元沒有還。要是還像以前一樣我先還上再去告他,這也太折騰了。請問有什么好點的辦法嗎?”彭女士表示。

就彭女士的問題,記者咨詢了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杜曉彤律師。

“對于這種問題,彭女士其實先可以一次性還完所有房貸,再起訴陳先生還錢。這屬于法律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的應用。”杜律師表示。

杜律師介紹,如果非借款方未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存入按揭款,導致逾期還款,必然會影響借款方的信用甚至引發銀行向借款方催要欠款的訴訟。在借款方無法要求銀行變更借款主體的情況下,借款方只能自行償還后向離婚協議的約定還貸方追償以防止自己的利益受損。按揭款系按月支付,非借款方經催要仍屢次拒絕還款的,為避免訴累,借款方可以運用預期違約制度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一并追償。

遼沈晚報記者 隋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