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沒證據(第二次起訴離婚沒證據會判離嗎)
婚姻存在的基礎是雙方的夫妻感情,一方如果堅持要求離婚,那么離婚就是時間的問題。
圖片當事人已授權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誤解,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都會判離。
真是這樣的嗎?
其實不然,只能說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法離婚的,法院判離的可能性較大,但并不能絕對化,關鍵不是在于是否第二次起訴離婚,而是在于是否具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主要從兩個方面分析:
一、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六個月后再起訴,原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法定的離婚理由,仍然面臨被法院駁回的風險;相反,如果有法定的離婚理由,無論是第一次起訴,還是第二次起訴,法院都應當判決離婚,這實際上與第幾次起訴無關。例如,雙方戀愛時間、結婚時間都比較短,也無子女,這種情況即使沒有法定理由,法院也會在第一次就判決離婚。
二、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后再次起訴,原告在第二次起訴時仍是酌情考慮的離婚理由,例如雙方經常吵架、性格不合等等。這種情況下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這本身也表明了原告要求離婚的態度非常堅決,俗話說“事不過三”,法院此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如果原告的離婚態度堅決,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一般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圖片來自網絡
所以,第一次沒有判決離婚,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六個月后再起訴離婚,只是符合再次起訴的條件,而不是法定的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只是,原告經過六個月的冷靜期后,仍然選擇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認定原告請求離婚的態度堅決,法院酌情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是可以判決雙方離婚,但是,這種判決結果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雖然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判離,但并不是絕對的,也有少數案件即使原告是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法院也有判決駁回的,這種情況下,原告想要離婚只能第三次起訴。例如湖南一女子5年4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
但《民法典》實施后,在第1079條新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所以當第一次起訴離婚未被判離,可以先分居,滿一年后再次起訴,注意保留分居的相關證據,在法院庭審過程中,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證據。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