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這里所說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這里所說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生的權利,如扶養費請求權,配偶遺產繼承權等;也不承擔基于夫妻身份關系而生的義務,如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的婚姻關系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父母不曾結婚,或者父母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被撤銷,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基于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