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孩子的名字離婚怎么辦(房子名字是孩子的離婚怎么辦)
如果房子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離婚時,還能分割這套房子嗎?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離婚時分割的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已經登記在子女名下,那房屋在名義上是屬于子女,那在離婚訴訟中父母是無權分割的。
雖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并不意味著房屋實質上屬于子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2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父母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贈與、報酬、收益、獎勵(如小運動員、小演員)等方式有合法經濟來源,則房產宜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訴訟中不予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但可以另案起訴,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析產。
如果父母欠債,債權人能執行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嗎?
之前有當事人咨詢過我類似問題,有債務尚未清償,名下有一套房屋,想轉移至兒子名下以此規避執行,問我是否可行。這種現象并不少見,讓我以審判實例來剖析。
陳某欠耿某700多萬元債務尚未履行,耿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了登記在陳某兒子陳小某名下的房產一套,陳小某提出異議,認為:首先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和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案涉房屋的實際權利人僅為其子陳小某。其次,即便陳小某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并不影響其通過接受贈與和繼承獲得財產,案涉房屋僅為陳小某取得的純獲利的受贈財產,不屬于家庭共同財產,不得因父親之債被強制執行。
法院認為,購買案涉房屋時陳小某年僅11歲,沒有獨立取得經濟收入的能力。陳小某自認系父親陳某贈與,而非來自父母以外第三人的贈與,故案涉房屋仍應認定為陳某的家庭共同財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并不是在鼓勵父母將家族共同財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降低父母的對外償債能力,無論該債務是現實已經發生的,還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陳某是案涉房屋共有人之一,故駁回陳小某關于停止執行案涉房屋的訴請。
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是否會因父母之債被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對考量:
第一、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是權利推定,可以被真實物權推翻。即如果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贈與、報酬、收益、獎勵等有合法的經濟來源,那登記屬名副其實。
這里為何強調是“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因為如果未成年子女不是接受其他人而是自己父母的贈與,那么贈與人與接受贈與人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從而產生自己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行為一般不發生合同法上的效力而成立贈與。即親子間贈與屬于自己代理而無效的。
如果未成年子女沒有經濟來源,購房款系家庭財產,那即便登記在子女名下,房屋仍系家庭共同財產。
第二、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真實意圖是贈與還是逃債。
在有債務的情況下,無論該債務是現實已經發生的,還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將家族共同財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都會降低父母的對外償債能力,影響外部債權人的利益,基于此種考量,贈與也無效。
第三,如果不存在惡意逃債,或者房屋登記在先無法合理預見其后的債務, 那么房屋系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而非作為父母的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通常不得對此類房產進行強制執行。
但千萬不要因此產生一個誤解,即認為房子不能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不損害其他人利益的情況下,你愛給誰給誰,沒人會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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