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人的程序

兩個途徑:

1、有關當事人先向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申請指定監護人;

(沒有終局效力,對指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程序中有關名詞的解釋

有關當事人:指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當事人。

監護權爭議的情況:爭當監護人的情況;推卸拒不擔當監護人的情況。

被監護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監護職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指定監護人程序的意義:

本條規定主要針對的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雖然也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辨認識別能力不足主要是年齡的原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辨認識別能力不足,往往是因為先天因素或者疾病、事故原因造成的,短時期內難以恢復,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轉的。

將成年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既是對辨認識別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這些成年人自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