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能起訴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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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分居是起訴離婚的必備的條件,即使沒有分居,夫妻雙方也可以起訴離婚。分居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中,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準許離婚的重要標準之一。

2023年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有人說,以后訴訟離婚便簡單了,分居滿一年起訴離婚,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了。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這條規定的前提是一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判定感情確已破裂,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可知,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必須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如果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滿兩年,并且調解無效的,法院大概率會準予離婚。民法典實施以后,訴訟離婚相對簡單了一些,可以說以后沒有離不了的婚。起訴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后再次訴訟離婚,只要你有證據證明兩人分居滿一年就可以離婚了。雙方已經分居,如何快速離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流程!


一、在雙方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起訴離婚的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管轄權法院分為下面幾種情況:

(1)原則上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夫妻中有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則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則應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的,則無論是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而如果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則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分居已經兩年,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離婚;此外,如果出現民法典1079條規定的情形,法院也應當準予離婚。其他情況,法院經調解之后,可能準予離婚,也可能不準予離婚。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注:本文以有效婚姻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