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離婚要退彩禮嗎(結婚幾個月離婚可以要回彩禮錢)
蘭州晚報訊 結婚僅僅9個月就離婚,男方是否可以主張女方返還彩禮?10月13日,西固法院通過近日審結的一起案例,給您揭曉答案。
婚后發現真相 小年輕訴訟離婚
小張與小王于2023年底相識,戀愛過程中的小張出手闊綽,經常給小王及其家人送禮品,一副成功人士的樣子,小王也總是以知書達禮的淑女形象出現在小張面前。交往兩個月后,二人登記結婚。可是婚后,一切都變了。原來,小張沒有穩定的工作,雖然經營著一家小店,但是生意不好,常常入不敷出;小王也并非那么知書達禮,貪慕虛榮的她沉溺于購買高端奢侈品,甚至在小額貸款平臺欠下數十萬元的債務……就這樣,二人在結婚9個月后決定解除婚姻關系,向西固法院起訴離婚。
在法庭調解階段,二人承認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沒有建立穩固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可是對于10萬元彩禮,二人有不同意見。原告小張認為,他與小王的婚姻關系僅僅維持了9個月,10萬元的彩禮明顯過高,小王及其家人應當將彩禮返還。
男方要求返還10萬元彩禮 法院駁回
小張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其實,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返還彩禮基本上持否定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此可見,只有在符合以上三項法定條件之一時,給付彩禮的一方才可要求對方返還彩禮。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在婚后共同生活9個月,彩禮的金額也沒有明顯超出當地風俗,且原告小張沒有證據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故小張提出的返還彩禮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并駁回了原告小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