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為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由人民法院制作,婚姻登記行政部門沒有發給證件,有的當事人在法院被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后,不愿意在新的生活中隨時掏出判決書、調解書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遂要求法院出具證明。10月初,我院旅游巡回法庭為王先生出具我院首份帶著編號的《離婚證明書》,王先生連聲表示感謝,稱法院既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又顧及到信息安全,是為群眾扎扎實實辦理的實事。

《離婚證明書》不屬于任何一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文件,它僅由人民法院為離婚案件當事人出具,證明離婚的事實,但因其簡潔明了,不陳述舊事過往,使當事人在新生活里啟程免于尷尬,很多人希望法院能提供這樣的服務。《離婚證明書》中載明雙方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需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和裁判文書向旅游巡回法庭提出申請,經核實無誤后,加蓋法院公章予以確認。我院舊版的《離婚證明書》沒有編號,考慮到沒有編號的證明既沒有在行政部門備案也沒有在法院部門備案,會為某些人惡意造假提供機會,我院改版了《離婚證明書》,不僅每一份都帶有特定、唯一的編號,領取后工作人員還會按編號對證明書登記備案,要求領取人簽署送達回證,既方便了當事人攜帶、出示又防止了社會亂象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