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師代理了一起有些特殊的起訴離婚案件。情況大致是:男女雙方,并于前年8月份生育一女(目前還差5個月滿兩周歲)。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于去年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因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標準,加之男方不同意離婚而被法院駁回。根據法律規定,女方需等半年(即下個月)才能再次起訴離婚。然而,在等待期間,男方突然把孩子搶走并于上個月向女方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此,女方委托本離婚律師作為代理人處理該案。鑒于雙方都想得到孩子撫養權,雖然目前來看孩子尚不滿兩周歲,依法在離婚時應該由女方撫養,但結合該案實際情況來看,本律師有理由懷疑男方是在假意提起離婚訴訟、實際上是拖延離婚時間以達到最終得到孩子撫養權的目的。

本律師之所以這樣判斷是因為:孩子已經被男方搶走并撫養了幾個月,雖然婚姻法明確規定不滿二周歲的孩子原則上歸女方撫養,但再過5個月,孩子便滿兩周歲,如果離婚訴訟拖延到那時,法官很可能將孩子判給男方。畢竟男方在此之前撫養孩子已有數月的時間。那么,男方選擇現在起訴離婚,具體是要用什么手段來達到爭奪子女撫養權的目的呢?本律師認為最可能的手段是:現在男方自己當原告主動起訴離婚。而起訴后,便可以阻止女方下個月本打算提起的離婚訴訟,因為男方的起訴已被海淀區法院受理。在此基礎上,男方在本次訴訟中盡量拖延時間,待時間拖得差不多后再利用自己原告的身份申請撤訴。到那時孩子已經或者馬上滿兩周歲,而雙方仍未解除婚姻關系,孩子撫養權仍未確定。做完這些工作后,男方便可以坦然等待女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并與正式爭奪子女撫養權了。

對于男方的打算,本律師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女方應該積極應對男方的本次起訴,并在訴訟中盡可能地拋開除離婚與子女撫養權之外的其它問題。畢竟法律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另行解決財產等問題。同時催促法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加快訴訟進程。只有這么做才有可能讓男方提出的本次訴訟在一、兩個月內便結束,由此化解掉男方惡意拖延離婚時間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