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這是兩個問題,一個是離婚問題,一個是分割財產問題。

一、離婚問題。

1、法條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且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因此,是可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或者協議離婚。

2、家庭暴力的認定:法官判定為家庭暴力的標準可能與普通老百姓不太一樣,一般有兩種情形比較容易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一是持續(xù)間接不斷打,二是某一次打到輕傷以上。如果只是推推、輕度掐捏甚至到扇耳光而沒到輕傷的程度,都難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3、家庭暴力如何證明?

(1)受傷照片。(2)診療記錄,及時就診,有病歷、有發(fā)票、有報告等。(3)及時報警,打110,要求警察給雙方做筆錄,做傷情鑒定,要求警察出具告誡書,或者讓對方在派出所的見證下簽保證書。(4)向社區(qū)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求助,在調解時要求留下事實筆錄,讓對方簽不再打人之類的保證。(5)若對方事后道歉,要求他親手保證書,保證日后不再施暴。(6)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7)錄音錄像。

4、是否證明了對方具有家庭暴力就一定能訴訟離婚?

不是的。法院有一個不成文的內部約定,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被告不同意,一般不判決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1、如果是訴訟離婚,家庭暴力是不能構成讓對方少分、不分家庭共同財產事由,只能要求損害賠償。只有構成《民法典》第1092條的情形,即是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才可能少分或不分。但是可以要求對方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一般賠償的額度不會很高,一般只有幾千或者1萬多,北上廣深的法院大部分判決都是5萬以下。

2、如果是協議離婚,則看雙方的意愿,若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并且辦完了離婚手續(xù),是很難將協議撤銷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撤銷的時間是一年內,而且還必須提供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這點基本是很難的。

3、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在施暴方道歉時,若其愿意,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協議對財產進行約定,最好不要有設前提。該協議一經簽署立刻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