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形式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認知與了解。

2、必須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個人財產。

4、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二)生效要件

1、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只能由立遺囑人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2、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

3、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二、自書遺囑的寫法流程

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人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

5、除上述之外自書遺囑必須符合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這些條件才可以,否則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可能會被質疑。

三、注意事項

1、建議最好能有視頻或者錄音作為輔證,來輔助證明自書遺囑的真實性。

2、如果不小心寫錯需要涂改的,需要在修改處簽字及按手印,并注明修改時間,但是建議最好不要出現涂改的地方。

3、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四、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必留份】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