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往往神志不清,沒有正常人所具備的邏輯思維,是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所以最需要監護人的監護。今天(5月18日),記者獲悉,南京一位30歲的患有精神病的女性經常在外面游走,且無人照管,最終,法院撤銷了其父親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社區居委會為監護人。到底怎么回事呢?

今年已經30歲小敏在年幼時,不幸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三級,由于母親已離世,父親朱某作為法定監護人與小敏共同生活。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芳介紹:“小敏成年后,父親因為欠債,所以把家里的房屋賣掉,然后天天酗酒,也不對小敏進行照顧,所以小敏就遺落在小區,或者睡在馬路邊。物業把她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就把她送到了收容機構,收容機構和派出所聯系了小敏戶籍地的居委會,然后居委會就把她接過來 。”

由于小敏精神狀況不佳,居委會立即將她送到醫院進行治療,2023年10月,根據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小敏處于精神分裂癥的發病期,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在收到社區相關問題反映后,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多次前往小敏暫住地進行走訪,充分的證據證明朱某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侵害小敏的合法權益,其不應當也無能力繼續擔任監護人。同時,檢察機關還逐一聯系了具有監護資格的小敏近親屬,核實有無監護意愿和監管能力,可遺憾的是無人愿意照料。

劉芳告訴記者:“檢察機關了解到這個情況,建議居委會變更監護權,撤銷小敏的父親的監護資格,居委會就起訴到了我們法院,要求變更其作為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作為小敏父親,不僅怠于履行法定監護職責,還放任小敏不管,導致其處于無家可歸、到處流浪等危困狀態。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劉芳說:“在這起案件中,居委會、社區和相關的行政部門都在積極地跟小敏的父親取得聯系 ,但是一直都聯系不上,并且他名下已經沒有房子,也沒有相應的工作,所以他也沒有能力去照顧小敏。”

鑒于小敏戶籍所在的居委會對小敏今后的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安排作了妥當的說明,且已實際承擔起了監護職責。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撤銷朱某監護人資格,指定社區居委會為小敏的監護人。

劉芳解釋:“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后,相關的負擔義務不免除,也就說后續的醫療、營養、生活費等相關的費用都應該由小敏的父親來承擔,等他有履行能力的時候,我們還是可以要求他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