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張打算結婚,小王名下有自己家公司的股權,小張名下有一套房和一些銀行存款,經朋友建議,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幾個月后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一年后,小張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小王名下的股權。

小張是否有權分割小王名下的股權?

現代陽光律師事務所提醒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依法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受國家法律保護,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小王和小張通過簽訂婚前協議的方式,明確約定了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這種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小王名下的股權系其婚前個人財產,小張無權要求對小王的股權進行分割。

但是,該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張有權主張對該部分收益進行平均分割。

在簽訂婚前協議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1)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雙方親筆簽名。

(2)雙方具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3)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比如,涉及財產必須是雙方名下的財產;不得侵犯第三人財產權益;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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