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收養關系的成立與解除

一、收養關系的成立與效力

1、收養條件

收養條件

例外情形

法律規定

收養人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能力;

1、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不受第(一)款限制;2、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第(一)款限制;3、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養繼子女的不受前五款限制

《民法典》第1098條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1)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需要滿足其父母二人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2)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另行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1094條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1、原則上,生父母送養子女的,應當雙方共同送養。除非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可以單方送養。2、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的和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養繼子女的不受限制

被收養人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93條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未成年人)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的除外;2、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2、收養登記所需材料清單

辦理登記需提交的基礎材料清單

補充材料清單

收養人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棄嬰、兒童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送養人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二)法律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一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

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送養的

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送養的

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注:以上內容來源于《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23修正)》

3、收養的原則

3.1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3.2收養自愿原則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4、收養的效力

4.1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4.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人;

4.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0條)

4.4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第10條)

二、收養關系的解除

1、如何解除

條件

方式

法律后果

協議解除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雙方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但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 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例外情形,成年養子女,可協商恢復。

訴訟解除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送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人民法院起訴

2、收養關系解除后被收養人的義務

①收養關系解除后,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由經其撫養的成年養子女給付其生活費。

②若收養關系是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③若收養關系是因生父母的要求兒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