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莊某,男,務工人員。2010年4月,黃某某與現役軍人宋某某登記結婚。2023年8月,莊某經人介紹與黃某某相識,并知悉黃某某的丈夫系現役軍人。2023年12月至2023年4月間,莊某與黃某某多次在黃某某家中、莊某朋友家中以及賓館等處發生性關系,并共同居住。2023年4月21日,二人在黃某某家中發生性關系,被黃某某丈夫宋某某發現并報警。被告人莊某的行為致黃某某懷孕墮胎。

2023年6月30日,檢察機關以莊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同年9月27日,法院以破壞軍婚罪判處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莊某未上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精準懲治。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莊某明知黃某某丈夫為現役軍人,仍然與黃某某發生關系、共同居住并造成黃某某懷孕的后果,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同時,雖然莊某表示認罪認罰,但鑒于情節惡劣,應當從嚴把握從寬的幅度。檢察機關以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被法院判決采納。

2. 依托軍地協作,緩解軍人后顧之憂。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該縣人民武裝部了解到,宋某某系解放軍某部現役士官,部隊將其作為專業技術人才重點培養,其本人也有長期留在部隊服役為國奉獻的意愿。為了讓宋某某放下思想包袱,盡快走出陰影,安心服役,檢察機關委托專業心理咨詢師對宋某某進行心理疏導。同時,檢察機關與部隊聯系,建議部隊對宋某某同步進行思想疏導工作,消解案件給其心理造成的影響。案件判決后,檢察機關會同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村委會等單位,到宋某某父母家中走訪慰問,幫助解決生活困難。

3. 制發檢察建議,以訴源治理促內生穩定。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向該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并完善獎勵激勵和保障措施,培育軍人的職業使命感、自豪感和榮譽感,激發軍人建功立業、報效祖國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檢察建議后,聯合縣委宣傳部、縣精神文明辦公室、縣廣播電視局等單位,開展“最美退役軍人”“我為軍人敬個禮”等學習宣傳活動,大力宣揚軍人危難時刻奮不顧身、無私奉獻的感人事跡,營造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典型意義

1. 加強對軍婚的特殊保護,維護軍人合法權益。軍人擔負著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御外來侵略和顛覆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枕戈待旦,戰斗在國防崗位上。加強對軍婚的特殊保護,依法辦理破壞軍婚案件,維護好軍人的合法權益,為軍人安心服役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助力服務新時代強軍事業,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

2. 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破壞軍婚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認定的難點。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注意“通奸”與“同居”的界限與轉化。如果只是偶爾通奸,不能認定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續時間較長,具有延續性、穩定性、高頻性,在經濟上、生活上有密切聯系,甚至造成懷孕、墮胎、生育等嚴重后果,則已具備同居的實質要素,應當認定為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

3. 加強軍地協作,提升辦案效果。地方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加強與軍事檢察機關和有關部隊單位的協作,在案件辦理、問題研究、宣傳引導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對現役軍人進行思想開導和心理紓解,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做好軍人的后方穩定工作,切實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