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和王女士經人介紹認識,感覺還不錯,最后結婚了,婚后兩年沒有生育子女, 一個要經常飛往國外出差,一個經常忙于應酬,婚后各忙各的工作,缺少正常的溝通交流。后來王女士發現蘇先生有外遇,兩人發生爭吵開始分居。分居近2年后,王女士提出離婚,同時認為蘇先生出軌有過錯,要求蘇先生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蘇先生認為,兩人分居已經超過2年,法律上屬于自動離婚了,于是,向律師咨詢是否有這樣的規定。

律師:我國的法律并沒有關于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規定,更不存在任何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制度。

實際上“分居滿2年”即是“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據此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進而判決準予離婚。

這個分居的時間從雙方都認可的分居時間開始計算,直到一方向法院正式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已經滿2年,如果雙方對分居的起始時間不能達成共識,就需要由提出離婚的一方舉證加以證明。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