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確認及撫養費支付標準的認定

——韓甲訴張甲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

撫養費糾紛中涉及確認親子關系認定的,請求確認方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在確認存在親子關系后,關于撫養費的數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適用同一標準,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確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張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該公司注冊資金為300萬元。2023年9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張甲與原告韓甲之母韓乙存在婚外情關系。2023年5月6日韓乙與案外人吳某登記結婚,2023年8月7日韓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韓甲,其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其生父為吳某。2023年6月5日吳某與韓乙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約定:韓甲由韓乙撫養直至18歲,醫療費、教育費由韓乙全部承擔,不需吳某承擔任何費用;婚內男方所產生債權債務與女方無任何聯系,女方所產生債權債務與男方無任何關系,雙方無共同財產及銀行存款,無須分割。

2023年4月被告張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2023年9月起張甲與韓乙相識并發展為婚外情,期間張甲贈送了韓乙現金和車輛等,起訴請求確認張甲贈與韓乙767846元的行為無效,請求判令韓乙返還767846元。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張甲贈與韓乙767846元的行為無效并由韓乙返還王乙767846元。韓乙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該案訴訟中,韓乙以受贈款項系張甲負擔的韓乙懷孕及兒子出生后產生的必要支出和撫養費用提出抗辯。

原告韓甲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張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216萬元(按每月1萬元自原告出生計算至年滿18周歲)并負擔原告今后醫療費的一半。被告張甲則辯稱其與原告母親韓乙存在婚外情關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間,韓乙還有一段婚姻關系,被告不認可韓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韓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訴求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庭審中,韓乙方稱韓乙與吳某結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方提供被告張甲與韓乙以及韓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張,該十五張照片的內容反映出三人關系超出正常范圍。結合照片、韓乙與張甲婚外情的事實、韓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張甲之妻起訴韓乙贈與無效的訴訟情況,法院依照原告申請,確定對被告張甲與原告韓甲是否存在父子關系進行鑒定,對外委托鑒定后,被告張甲不予配合、拒絕到場,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張甲每月向原告韓甲支付子女撫養費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韓甲出生即2023年8月起,至原告韓甲年滿十八周歲止;二、駁回原告韓甲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韓甲在二審期間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予以準許。針對被告張甲的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在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糾紛中,存在兩層法律關系的確認。第一是親子關系的確認,第二是撫養費的認定。

關于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確定問題。親子關系,又稱父母子女關系,親為父母,子為子女。親子關系根據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和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親子關系確立制度,是指有關子女與父母之間是否確立親子關系的制度,傳統的親子關系確立制度包括親子關系的推定、否認、認領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等。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采用國際上越來越普及的人類白細胞抗原檢測方式確認親子關系,后因DNA分型鑒定技術的極高準確度,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已經將其作為判斷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的確認作出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確認親子關系一般伴隨著司法鑒定。但因親子鑒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的親情與倫理關系,又影響到婚姻家庭的穩定,且涉及人的身體權,所以必須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但拒絕司法鑒定,將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三十九條基本延續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采用間接強制的方式來認定親子關系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已經就其提出的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主張舉出證據加以證明,雖然窮盡其舉證能力仍然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確實成立,故申請通過親子鑒定的方式證明其主張。另一方不同意其主張,但沒有任何相反的證據或所舉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對方主張,卻又堅決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提出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包含有兩方面的內涵:一是應將兒童視為擁有權利的個體,二是兒童利益必須高于成人社會利益,即凡是涉及兒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須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重,以最有益于兒童的發展為出發點。在處理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實的血緣關系外,親子身份關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影響,都是審理此類案件中要重點考慮的因素。現實生活中,血緣關系與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的不一致經常出現,類似本案這種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出于撫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該子女的母親代子女主張子女的生父共同負擔撫養責任。對親子關系確認時,在主張親子關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共同生活經歷,且男方對雙方曾同居的事實亦予以認可,非婚生子女與男方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可能性的情況下,法院為查明該法律事實,組織雙方進行親子鑒定,男方對于親子關系沒有相反證據,在審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律后果后,男方以其行為明確拒絕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無法進一步查明親子關系。在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證據規則推定申請人所主張的親子關系成立,以更好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親子鑒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況處理。依照《民法典》規定,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來進行相應的意思表示。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可以作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滿8周歲的子女的親子鑒定工作,由該子女的監護人同意即可以做親子鑒定,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親子鑒定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征詢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如果該未成年人拒絕做親子鑒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絕做親子鑒定,而認定主張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請求成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

本案中,首先,2023年9月至2023年7月間原告母親韓乙與被告存在婚外情關系,2023年4月韓乙與他人登記結婚,2023年8月原告出生;庭審中原告方所舉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會經驗和判斷標準,原告、韓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間明顯存在特殊關系;韓乙與吳某離婚登記時關于子女撫養費和財產處理的約定,在一方沒有在財產分配上取得優勢的情況下,不向對方支付任何子女撫養費用,亦與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對被告與原告是否存在父子關系依法對外委托進行司法鑒定,但在鑒定過程中,被告拒絕到場,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再次,被告張甲之妻曾作為原告主張張甲與韓乙存在婚外情關系,要求確認張甲對韓乙的贈與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返還財產,該次訴訟中韓乙辯稱其2023年與張甲生育非婚生子韓甲,該案涉及的相關費用是張甲在韓乙懷孕及兒子出生后產生的必要支出和撫養費用。綜合上述事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父子關系。

關于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標準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婚生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同樣適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體到本案,按照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被告從事運輸物流行業,參照山東省統計局發布的《山東省2023年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國有經濟單位平均工資》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90940元,法院確定子女撫養費為每月2000元。被告張甲在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經支付了撫養費,故對原告請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張甲公司營運收入數百萬元,被告張甲收入高,另有房產和車輛等財產,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亦未舉證證實。法院最終確定被告給付原告撫養費標準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既照考慮到了本案的實際情況,又很好地保護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較為適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