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查明確認,雙方是自愿且對子女財產問題已處理妥當時,下發離婚證。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先進行調解,如確認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注意事項: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以上兩種情況,若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