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改變了之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司法實踐中,在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的同時,要強化職權探知,合理運用日常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對于債務人配偶和債權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顧,避免因機械分配舉證責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

對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債務人配偶事后追認以及通過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認可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債務人配偶主張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