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不來上班(懷孕之后不想上班也不想辭職)
今天上班后碰到個讓人糾結的事情。任經理一臉糾結地說,事情是這樣的: 行政部有個同事小王,前段時間向公司提出辭職,書面的辭職報告提交了,離職申請表也填寫過了,行政部的領導和咱們部門該走的審批流程都走過了,離職的交接手續也做得差不多了,眼看再過一周就到最后離職日了。今天一早,突然跟她們領導說,她懷孕了,不想辭職了。
她們領導肯定不愿意啊,留下一個‘大肚皮’對工作肯定會有影響的。所以就跟她說,既然她已經辭職了,就不能反悔了,否則誠信何在?更何況,公司已經招了替代她的人了,她反悔不辭職了,新招的人怎么辦?
這個小王,振振有詞地回復她們領導說,根據法律規定,辭職要提前三十天,現在三十天還未滿,她有權撤回辭職決定;更何況,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在孕期的女員工,是不能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話把她們領導給說傻了,畢竟她們領導對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就找到我們了。
我是覺得,這事很好處理,畢竟她是自己辭職,又不是公司辭退她,所以應該不受法律對孕期女員工保護的限制。但是,聽其他人說了個案子,有些拿不太準了,所以還想聽聽領導您怎么看這件事?”
我反問他: “什么案子?”
任經理答道:“杭州那邊出過一個案子,一個公司跟一個女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女員工發現自己懷孕了,且在職期間就已經懷孕了,于是這個女員工就反悔了,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公司肯定不同意啊,這個女員工就把公司給告了。結果,杭州當地法院認為,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的協議,原則上有效,但若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則員工可以申請撤銷這個協議。這個女員工在協商解除時不知道自己懷孕了,存在重大誤解,所以最終判決恢復勞動關系。”
我說:“你是擔心,小王這事也會被認為存在重大誤解,從而可以撤銷之前的辭職報告?”
任經理答道:“是的,這一點我實在拿不太準。”
我整理了一下思路,回答道: “這個問題其實并不復雜。之前參加勞達 Laboroot的培訓的時候,勞達Laboroot的老師有說過。
首先,辭職權是勞動者的形成權,所以只要小王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這個行為就生效了。再要反悔,就得經過公司同意了,否則就不能反悔了。所以,她想要反悔,不辭職了,也要看公司愿不愿意的。即使她是孕期女員工,正如你所說,也是不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其次,辭職不同于協商解除。正如前面所說,辭職是一種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就生效;而協商解除,顧名思義,是協商而決定的,是一種雙向的意思表示,是需要雙方合意作出的。所以,二者在法律效力方面,肯定不一樣的。
再次,就算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據說地方口徑也不一致。杭州的判例表明了杭州法院的觀點,他們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有關規定,認為員工對于懷孕與否存在重大誤解,故可以撤銷協商解除協議。但北京市高院有明文規定,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自己懷孕后又要求撤銷協議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見,實踐中,各地對此問題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最后,對于這個事情,我覺得法律上問題應該不大,主要是看他們用人部門,是否要繼續使用這個人。另外,就是要從人性化關懷的角度,考慮一下員工的后顧之憂,盡量跟小王溝通好,不要讓小王有太多的怨氣。員工對公司怨氣重了,就算解除勞動合同沒問題,也難免不會從其他角度入手,給公司制造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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